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
人民网石家庄3月1日电 为充分的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二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该企业在隆化县建设的纳米气凝胶产业园纳米岩棉产业园-1#厂房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73条和《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697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王鹏作出罚款3848.7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秦皇岛市开发建设的河畔尚城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4779.19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唐山佳华35兆帕70兆帕加氢示范站唐山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建设的柳泉商贸综合楼,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擅自对沧州市黄河路高架桥铁工程进行实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7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2条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擅自对临城县车站中央广场项目进行实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擅自对唐山市云玺首府售楼处进行实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沧州市凤栖园三期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9#楼19层位置上的卸料平台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要求卸料平台底部用厚脚手板封闭严密、三边用18mm厚木模板封严并刷黄黑警示漆,检查发现卸料平台底部有明显漏洞,三边防护不全的问题,未严格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保定市曲阳县星河湾小区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脚手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规定搭设悬挑脚手架,施工现场实际为悬挑、落地脚手架混搭,与实施工程的方案不符;模板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规定支撑钢管脚手架,设三道水平连接杆件,施工现场实际模架缺少拉结杆(即连接杆),只有中间一道拉结杆(即连接杆),与方案不符。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陈鹏)